
申请延期开庭的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六条。根据该条规定,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,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开庭审理:
1.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;
2.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;
3.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,调取新的证据,重新鉴定、勘验,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;
4.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。
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,对于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,法院可以选择延期开庭,也可以选择不延期开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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